近日,雙峰縣人民法院梓門法庭依法審理了一起特殊的人格權糾紛案件,判令被告肖某甲在市級以上紙質媒體登報向原告聶某甲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并賠償聶某甲經濟損失10000元、精神損失30000元。
搶奪財物 鋃鐺入獄
2004年7月,被告肖某甲在深圳寶安區因涉嫌搶劫罪被深圳市公安局新樂派出所抓獲,深圳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深圳寶安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聶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趁人不備奪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公訴機關的控罪成立。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聶某甲”以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此后,“聶某甲”的身份信息被錄入全國違法人員信息資源庫,被公安機關以罪犯的身份實行管控。
偷梁換柱 蒙混過關
細心的讀者應該發現了,在上述搶劫案中,實施犯罪的是肖某甲,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以及被公安機關以罪犯的身份實行管控的為何變成了“聶某甲”呢?
原來肖某甲與聶某甲系某村同組村民,兩人年歲相仿、相貌相似,且兩人曾一同外出務工,因此肖某甲持有聶某甲的身份證。肖某甲因涉嫌搶劫案被深圳市公安局新樂派出所抓獲供述自己的罪行時,便出示聶某甲的身份證盜用了其身份。由于當時人臉識別技術尚未普及、二代身份證指紋采集工作尚未開展,故而肖某甲的欺世盜名之舉得以僥幸蒙混過關。
名譽受損 無妄之災
自此,聶某甲被政法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以罪犯的身份實行管控,并多次被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通知以刑滿釋放人員的身份報到,并錄制口音、檢測血型、抽采血液樣本核實身份,聶某甲的名譽權遭到極大損害。甚至原告外出務工,也會遇到當地公安機關盤問、管控,凡此種種,不一而足,給聶某甲精神造成巨大壓力、生活帶來種種不便。
2020年4月,聶某甲多方調查才知道,系同組肖某甲冒用其身份并錄有搶劫前科的事實,遂向新樂派出所報警。經派出所調查、詢問、辨認、指紋鑒定等確認身份,并將相關材料遞交上級部門,通過各級審批后將“全國違法人員信息資源庫”中聶某甲的搶劫人員信息予以刪除。
欺世盜名 法理不容
2021年7月30日,原告聶某甲將被告肖某甲訴至雙峰法院梓門法庭。雙峰法院審理后認為,自然人享有姓名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被告肖某甲實施犯罪行為后,冒用原告聶某甲的身份接受審判、服刑。原告聶某甲為澄清事實,前往深圳花費的車費、住宿費、誤工費,被告肖某甲應予賠償。被告肖某甲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侵犯了原告聶某甲的姓名權、名譽權,給原告聶某甲的生活、精神、名譽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和傷害,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據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宣判后,當事人沒有上訴,判決已生效。
責編:李娟
來源:雙峰縣融媒體中心 投稿郵箱:bm@lds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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